
2016年10月,在香港特区新一届立法会大会首次大会上,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及姚松炎4名议员在新一届立法会议员宣誓亵渎誓词。特区政府在全国人大释法后入禀法院要求撤销4人议员资格。7月14日下午,主审法官区庆祥颁下书面判决,上述议员全部败诉,被取消议席。
如果回放当初的一幕,4人宣誓时的表现,的确“不真诚”和“不庄严”。比如,刘小丽用了13分钟时间以龟速宣誓;姚松炎增加以及修改誓词内容;罗冠聪则以反问音调读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梁国雄高举黄伞,宣誓后又撕毁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的“831决议”道具等。
这些不合时宜的举止,折射出他们对立法机构、对香港立法、对国家权威的轻慢与无视,由此也引发了诸多港人的极度愤慨,在抗议时干脆拉出要求对上述议员“严肃惩办”、“褫夺资格”的横幅。但是,愤怒毕竟是愤怒,在香港这块讲求法治的土地上,最好的解决之道仍是法律。
作为宪法性文件的《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管该条款相对抽象,但从立法精神看,已包含“约束行为”之意。2016年11月7日,针对104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专门解释,更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根据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候任立法会议员在上任前,必须按法律规定的形式及内容恰当及有效地作出立法会誓言,体现“真诚和庄重”。再看4议员在之前宣誓时的种种表现,显然并不具备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件,不符合《宣誓及声明条例》,更与“真诚与庄重”原则相去甚远,而无论拒绝宣誓,还是无效宣誓的后果,都应“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再从法定程序上看,褫夺上述议员资格,也是“无懈可击”。此前,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代表前行政长官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入禀高等法院,就4名议员的立法会就任宣誓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法庭裁定上述人员宣誓时的表现,属于“拒绝宣誓”,要求法院颁令有关议席悬空。而高等法院则运用审判权,依法完成了“临门一脚”。
香港法院具有历史形成的法律权威,独立、中立的地位,与党派政治保持一定距离,赋予了其判决以更强的公正性,也更容易得到港人的内心信服。
“小河弯弯向南流,流到香江去看一看;东方之珠,我的爱人,你的风采是否浪漫依然……”法治是香港的最宝贵财富,依法立港、依法兴港、依法护港,这片美丽的动感之都,才会有更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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