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26日获悉,民政部近日公布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旨在健全社会组织业务评价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办法共6章36条,在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新要求,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完善了社会组织评估的定义和原则等,强调评估工作是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的工作。 在优化评估工作程序方面,取消复核委员会设置,将复核委员会相关工作纳入评估委员会;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社会组织,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的程序和内容。 为加强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选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发生可能影响等级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核查评估。同时,根据跟踪评估、核查评估结果,相应调整评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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