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统一补贴政策
一、设备购置补贴
1.对实施“电代煤”的居民户,原则上按照政府统一采购设备价格的60%,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其中原高新区招标的空调设备补助标准参照高新区2017年制定的相关政策,即空调每户限购买一台,按照政府采购价格的30%进行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
2.对实施“气代煤”的居民户,原则上按照政府统一采购设备价格的60%,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其中对文峰区宝莲寺镇辖区的“气代煤”居民户,设备补贴统一调整为3500元,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3.对2018年新增采用低温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水源热泵、相变电储能分散式分户分室取暖的“电代煤”居民户,实行“补初装不补运行”的原则,按照设备购置成本(包含设备初装费用)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原则上按照公开招标采购设备价格的60%补贴,每户财政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4800元(采暖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用户自行承担)。
4.为鼓励使用热泵技术,对新增采用热泵或蓄冷蓄热技术的集中式“煤改电”项目,根据安散烧字〔2017〕2号文件精神,可以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0元进行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补贴150平方米),超过补贴定额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运行补贴
1.采暖期,对实施“电代煤”的居民户,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3000千瓦时,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2.采暖期,对实施“气代煤”的居民户,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气量,给予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600立方米,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3.对炊事用煤改为用罐装液化气的居民,按照每户每年12罐液化石油气(15公斤罐)、每罐3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市级统一补贴政策主要针对市辖各区,各县(市)参照此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分别细化制定了相应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按照市、区7∶3比例承担,各县(市)自行承担。